Search

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七

被保險人為國小老師,向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意外險...

  • Share this:

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七

被保險人為國小老師,向保險公司投保一百萬意外險。某日,有人看見她在下午二點鐘於校門口與同事談話,二點半鐘,附近工地之工人卻發現被保險人陳屍學校附近之溪畔,全身赤裸。警方沿溪畔搜尋,均未見被保險人遺留之衣服鞋襪,然屍體經解剖,確定為生前溺水,但判定無他殺嫌疑。請問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?

在此之前,我們已經談論過許多意外保險的理賠案例,但那一些案例都是事實清楚的,有疑義的僅是,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意外保險的理賠要件。然而,今天我們要來聊的問題,卻是事實狀態不明的案例類型,亦即,到底事故是怎麼發生的?這一點在被保險人家屬與保險公司之間是沒有人搞得清楚的。

遇上這種類型的案件,該如何爭取理賠?這是今天我們要談的重點。

上面所舉出的案例,它可以說是個羅生門,被保險人下午二點鐘於校門口還在與同事談話,二點半鐘,就被人發現陳屍學校附近之溪畔。是他殺嗎?法醫解剖後又排除了這個可能性,那應該是自殺囉?但警方沿溪畔搜尋,均未見被保險人遺留之衣服鞋襪。所以,家屬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,保險公司二話不說,便以自殺為理由先拒絕理賠,家屬不服氣,只好委託律師上法院討公道。

哈哈,大家可以想像,這個案子任誰來處理,都是一件難度相當高的棘手案子。不過沒有真相的案子,是否法院就跟著停擺不審呢? 當然不是,法律自有一套制度來尋找「真相」,並作出判決。

再繼續往下聊之前,我先幫大家建立一個訴訟制度的基本觀念。發現真實,並聲張正義,當然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主要目標,但是,法院的審判是事後審,加上訴訟制度先天上就存在著立場對立的兩造,不免針對同一件事卻各說各話,法官想要在審判過程中還原事實真相並不容易。於是,民事訴訟法就建立了一套制度,規定什麼樣的事實該由誰拿出證據來證明,否則法院就會因該項事實無法被證明,而在訴訟上給予負擔舉證責任的人一定的不利後果,甚至於就是敗訴。這套制度就叫做舉證責任的分配,相信有不少人聽過這個名詞。

這套制度的設計所運作出來的判決結果,老實說並不一定是真相,權利受損的人也未必可以得到正義的安慰,但既然法官不是神,法庭的正義與實質正義出現落差,這是法治社會的正常現象,大家也別太大驚小怪。

回過頭來談正題了。在這個案例中,既然被保險人的家屬(受益人)想要請求保險理賠金,那受益人自然應該向法院證明,有符合意外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發生,證明不出來的話,保險公司並不需要再去證明沒有保險事故發生,法院就可以判決受益人敗訴。反過來說,如果受益人已經證明出有符合意外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發生,那麼除非保險公司能另行證明有其他除外不保事項的存在(譬如自殺),否則法院即可判決受益人勝訴。

說到這裡,要進一步去談一個觀念,受益人向法院證明有符合意外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發生時,該盡到什麼樣程度的責任呢?為了讓大家方便了解,我還是以現在這個案例來說明比較恰當。

意外保險契約所稱的意外傷害事故,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。所以,受益人在履行舉證的義務時,只需要從客觀上來下手證明,事故的發生屬於「非疾病」、具有「外來性」、「非自願性」,就已足夠,不必涉及被保險人到學校附近的溪畔到底想幹什麼,也就是說,被保險人的家屬不需要向法官解釋,被保險人為什麼要到溪畔。至於被保險人來到溪畔的原因,如果涉及到保險契約的除外不保事項,那要由保險公司想辦法去證明,與受益人無關。

說到此,相信大家應該有所理解了,像這樣的案例,除非保險公司另有想法,否則法官不一定需要去搞清楚,被保險人去溪畔的動機為何。因此,在這個案例中,被保險人既然是生前溺水,自然不是疾病致死,而是外來的因素,且溺水也具備了突發的性質,受益人把這些說清楚,舉證責任就算是盡了,保險公司說被保險人是自殺身亡,它得拿出證據來證明,而非空想臆測就能在法庭上獲得法官採信。

寫到這裡,我回顧了當年自己辦理這個案子的電子檔,裡面的訴訟書狀寫滿了保險法律的理論與專業術語,什麼主觀危險、客觀危險,意外保險承保的又是何種危險,而根據承保危險的內涵,再去導出受益人該盡的舉證責任的程度為何,如今我自己看的都好累。但既然已經發了願,要把這一些沒人看得懂的東西寫成庶民保險常識,雖然也好累,但只要有人因此得到些什麼,我就心滿意足了。

劉北元的保險世界,我們下回見。


Tags:

About author
not provided
台灣《保險法》權威,曾任律師,擁有逾20年法庭訴訟經歷。 現任北宇管顧總經理、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。 經手數百件保險理賠案及糾紛調處申訴,處理重大理賠金額達數百億。
View all posts